中创新航被判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停止销售产品,赔偿3580万
2月21日,中创新航在公布同宁德时代的专利纠纷诉讼进展公告中表示,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7万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表示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法院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据悉,此项判决是宁德时代针对公司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该诉讼涉及其一款电池产品。
2021年7月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专利侵权,涉案专利共有3项发明与2项实用新型专利。据悉,涉案专利包含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等多项专利,涉嫌专利侵权的电池已搭载在数万辆车上。去年11月针对“集流构件和电池”的发明专利诉讼已经判决,中创新航被判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赔偿超26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