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上不了牌 特斯拉被索赔400余万

新京报 | 2017-09-0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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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120余万购买特斯拉Model X 100D轿车,因未列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无法上新能源牌照,北京市一家公司将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特斯拉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公司认为,对方利用其对该品牌的信任,隐瞒商品真实情况,误导其作出错误决定,完成大额消费购买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三倍赔偿总额400余万元。
 
昨日下午,该案在大兴法院公开审理,特斯拉公司表示,根据双方购车协议,购车方应自行负责车辆注册登记,特斯拉公司按约交付了车辆已履行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昨日下午2时许,该案在大兴法院开庭,双方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庭。
 
原告北京市吴御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今年2月26日,该公司获得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决定购买特斯拉公司Model X 100D新能源车。
 
据原告公司称,在购车和办理提车手续时,特斯拉公司未提醒该车型未列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能在购买后办理北京市正式新能源机动车牌照。至5月5日上牌时,才知道所购车型未列入目录,无法上新能源牌照。
 
此后,原告公司多次询问该车型上牌事宜,特斯拉公司回应称5月会进目录,但截至昨日,该车型仍未进入目录。
 
5月11日,特斯拉公司员工与原告沟通时,承认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真实信息。之后再次联系原告,告知其公司高层清楚此款车型未入目录且故意销售的事实,不能接受原告的赔偿条件,也未给出解决方案,此后未再联系。
 
现将特斯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购买车辆实际交易额三倍的损失,人民币三百余万;购买车辆保险损失两万余元;员工纪某误工费一千余元;办理牌照经济损失400元等,共计总额400余万元。
 
特斯拉公司:购车方自行承担责任
 
庭审中,特斯拉公司称,双方签订的《现车购买协议》及《汽车购买协议》中,在“汽车登记”上明确约定,购车方同意将自行负责完成对所购汽车的必要机动车登记。特斯拉公司只是“自行决定是否对所购汽车的登记提供协助”。
 
根据所签协议,如果国家或车辆登记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对车辆购置、登记或使用有限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特斯拉公司将不能保证交易的车辆能完成机动车登记,以及被准予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购车方同意独立承担由于这些对车辆购置、登记或使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导致的所购汽车不能登记、不被准予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化导致的所有不利、损失或损害,包括各项权利、优惠、福利的丧失。
 
特斯拉公司表示,已经明示对方应自行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公司按约交付了车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此外特斯拉公司还指出,原告购买车辆用于公司运营,不属于消费者,其诉讼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车辆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所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案当庭未宣判,将择期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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