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新规打破垄断鼓励共享

内蒙古日报 | 2017-04-2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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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12年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迎来第一次修改。4月14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2005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同时废止。
 
  分析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平衡两者利益,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
 
  4S店不再一家独大
 
  《管理办法》明确了四大改革方向:第一,打破单一品牌授权模式,鼓励多种模式共同发展,实施后,销售汽车将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第二,推动建立新型市场主体关系,推动供应商、经销商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开展合作。第三,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者明白选择、自由消费。第四,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品牌授权备案制。
 
  2005年出台的《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使得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曾经,这种以4S店作为汽车销售授权经营的模式,一度以“高大上”的品质和服务博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4S店却陷入了“一流设施,二流销售,三流服务”的状态,出现了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激起消费者诸多不满。
 
  如今,从“品牌”改为“销售”,虽然仅有两字之差,却对中国汽车反垄断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
 
  此次《管理办法》的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这无疑让汽车超市、卖场、电商等模式进入社会化销售体系成为可能,并打破了过往单一的品牌授权体系,消除行业垄断。
 
  不过,未经授权销售汽车并非不需要承担责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经销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做出提醒和说明,同时也要明确责任主体。
 
  突出加强经销商权益保护
 
  《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一改此前“一年一次”的授权规定。
 
  据了解,2014年以来,汽车行业频频开出反垄断罚单,包括奥迪、克莱斯勒、奔驰等在内的跨国车企均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业内普遍认为,车企垄断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授权经营。品牌授权制导致厂家过于强势,从而引发价格与市场垄断、厂商与经销商矛盾不断升级。“延长品牌授权期限,减少了经销商经营的不确定性,保障了经销商的权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说。
 
  值得关注的是,在《品牌办法》中,供应商安排销售与售后服务,而《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对于供应商的限制,《管理办法》规定得更为具体,包括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一位汽车经销商集团高层表示:“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经销商生存空间狭小,厂商激化的矛盾需要得到改善。这种情况下,厂商和经销商都会变得更加理性。《管理办法》的出台,厂商关系的矛盾将得到缓解。”
 
  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多实惠
 
  对于消费者而言,《管理办法》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方便选车,以前跑一家店只能看一个品牌,4S店还往往分布在不同区域。今后进一家店、入一个卖场,可以比较多个品牌汽车,价格上也能得到更多优惠。
 
  在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同时明确,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
 
  此外,4S店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几乎是各大汽车品牌抬升销售利润的惯用手段。今后,消费者将不用对此忍气吞声。《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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