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出台网约车新政
昨日南都记者从中山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到,近日中山市起草了《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询期至4月20日18时止。《意见》指出,利用网约车平台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四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则不受限制。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相关规定具体指向网约车的拼车、顺风车业务,而这一业务在整个网约车业务中占比很小,加之拼车、顺风车的性质使得“绝大部分私人小客车单天的拼车、顺风车业务量都达不到4单”,《意见》对网约车的拼车、顺风车业务影响不大。
小客车合乘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记者了解到,《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概念进行了框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其中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拼车收费
不得超过出行直接费用
《意见》指出,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使用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车辆,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意见》指出,利用网约车平台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四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则不受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不得超过上述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事故责任
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承担
此外《意见》还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同时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查处。
记者走访
业内人士:对顺风车、拼车业务的影响微乎其微
《意见》出台后,南都记者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专家分析认为,《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概念的定义,意味着该《意见》具体指向网约车的拼车、顺风车业务,而这两大业务恰好是“合乘平台”的业务占比较低的业务,加上顺风车、拼车需事先发布行程,还要匹配线路相同、相近的乘客方能达成出行,对于接单量影响很大,“拼车、顺风车业务以中长途线路为主,跨镇乃至跨城,一条顺风车信息的发布到匹配乘客、完成行程可能需要数个钟头,一台车单天的顺风车、拼车业务屈指可数,多以单天一两单为主,因此一天4次为上限对顺风车、拼车业务的影响微乎其微”。
司机:单天接单量很难达到4单
《意见》除了对收费拼车、顺风车单天接单量提出具体上限之外,并在监管方面也提出相应举措,合乘平台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需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其中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即便如此顺风车司机胡先生认为影响不大,首先是顺风车单天的接单量很难达到4单,“不少顺风车司机在发布行程接到单之后,会私下电话与乘客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现金支付,这样不仅能省掉‘合乘平台’的佣金,也有可能造成监管盲区”。
意见反馈途径:电子邮件:zs _gjk@163 .com;邮寄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1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邮编:528400,并在信封注明“私人小汽车合乘征集意见”字样);传真:可将书面意见直接通过传真(0 7 6 0 -88801956)发送。
《意见》主要内容
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
●利用网约车平台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4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则不受限制。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不得超过上述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