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商实施环保召回须30个工作日内通知车主

新京报 | 2019-08-0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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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将环境保护召回定义为汽车厂商对其已售出的机动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环保缺陷的活动,拟要求汽车厂商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征求意见稿》中首先明确了汽车产品的环保缺陷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将环境保护召回定义为机动车产品汽车厂商对其已售出的机动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环保缺陷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生产、进口企业是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主体。汽车厂商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汽车厂商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对于拒不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同时,在机动车信息管理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厂商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环保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销售、租赁、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停止销售或者交付环境保护召回汽车产品,隐瞒相关情况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汽车厂商实施召回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其他法律法规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免除其召回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机动车可能存在环保缺陷的有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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