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电动汽车管理有新规:新建小区须配充电设施
三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出新规
电动汽车销售前要落实充电设施
充电桩纳入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城际高速50公里配一座充(换)电站
南国都市报4月23日讯(记者孙学新)三亚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前,必须为用户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城际高速公路上,按每座集中式充(换)电站服务半径50公里配建……这些,都是三亚最新出台的《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新规。
方案明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三亚鼓励依托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打造具有三亚特色的APP,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扩展增值业务。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
集中式充电设施暂免基本电费
政策扶持上,方案明确,三亚将对充电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自用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专用、公用停车位(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位)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以本物业实际电价向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加收电价。
新建住宅小区须100%配充电设施
建设配置上,方案提出,三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要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其中:
1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
既有停车场(库)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实现配建充电设施;已建在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原则上在2018年前停车位的30%以上要配建充电设施。
3
在市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在城际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按每座集中式充(换)电站服务半径50公里配建。
方案明确了不同性质的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专用充电设施,不对外运营且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不对外运营但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该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改局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公共充电设施,需向该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改局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