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和:日本禁止厂商限制经销商销售价格

新浪汽车综合 | 2013-12-1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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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以“共担责任与有序发展”为主题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主办,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十届中国进口汽车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从多个角度对中国进口汽车市场进行探讨。
  以下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资深首席专家黄永和发言实录:
  今天我想就各国外有关的汽车销售流通体制方面的一些经验进行介绍,也对一些法律体系和我们目前现状做以对比。
  今天由我代表我的团队对于国外的有关在汽车,包括销售和售后服务领域里面一些国际惯例或者是一般的做法,包括政府如何在法律里面进行规定,我们有哪些经验可以值得借鉴,主要从这个角度简单介绍一下。
  主要有6方面内容,实际有很多其他内容,重点介绍6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国外汽车销售政策包括法律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我们重点介绍美国和日本。首先是关于基础的法规,欧盟有一个《竞争法》,主要是源自于欧盟运行条例第101条和102条,主要的内容是关于禁止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这个条约还包括根据这个条约制订的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一些条例指令和决定。
  我们目前大家了解的东西比较多的在汽车流通领域里面比较多的主要有这么几个。
  一个是2002年发布的1400号2002号条例,这个实际已经失效了。还有一个就是2010年公布的新车销售的关于330-2010号条例,售后服务有两项,一个210号条例,还一个2010年发布的401号条例,这里专属的。
  我们个人理解,实际欧盟就是把目前我们一般所认为的比如说汽车,比如说品牌专卖,甚至是特许经营制,都认定为有垄断性质一种销售行为,但是法规是把这个垄断责任从反垄断法里豁免了。但是有相应规定,不能逾越其他的规则。逾越这个规则认定你违反了这个法。
  美国从基础法规这块反垄断法主要西尔曼满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组成,还有非常重要的联邦特许经营条例。汽车的授权销售或者是品牌专卖方式,基本上可以定义为是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特许经营实际上远早于汽车产业。在18世纪的60、70年代特许经营在欧洲进行普及。在汽车领域美国有联邦汽车特许经营法,每个州出台特许经营的相关的法规和相应规定。
  第三我们介绍一下日本,日本主要是反垄断法体系三个。一个反垄断法,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反不正当赠与法,这个大家看的比较少见,就是说你的赠品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对赠品也是有规定的,包括有哪些东西是不当的表示或者不当的描述。
  还有一个基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这里包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还有分期付款销售法,消费者合同法。这个在日本有这么两大体系组成。
  在汽车这块,这里我们列了三个,第一个是由日本汽车公平交易协议会公布流通领域交易行为反垄断法实施指南,叫《汽车流通适用手册》。这个适用手册是1971年日本在反垄断法修定过程中,为了确保法律执行和监督成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个交易委员会是内阁府下属的部级机构,拥有使内部条例生效的准立法权,和执行程序的准司法权。日本汽车公平交易协议会是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所认可的一个汽车行业贯彻实施反垄断法的机构。所以制订了这个手册。同时还制订了其它的一些相应的规约包括一些规章。比如汽车行业限制提供赠品公平竞争约定等等,一共大概有9个方面法律文件。
  这个里面我们列出欧盟、美国、日本目前的销售体系,销售流通方面的主要现状。由于时间关系,这里有材料大家可以看一下。
  我们通过对国外的整个销售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我们得出这么四项结论。
  第一,无论所有的法律法规包括相应部门规章,甚至是行业协会制订的有关的这些政策,都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宗旨。它的反垄断法甚至所有的指南都是第一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允许包括总经销商授权制度在内的多种经营模式发展。从我们研究认为,总经销商设立有利于汽车厂商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负责,实现汽车质量责任的追溯保护消费者利益。
  我们了解欧美日基本实行总经销商制度。汽车销售法规基本上都没有规定汽车厂商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设立几家总经销商的数量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国际主要的汽车厂商在世界上设立的这些总经销商基本是一家人。
  第三,反垄断法是立法基石,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各国反垄断法体系是各国汽车流通政策上位法非常明确,作为调解汽车制造商与经销商关系一个最基本的依据。
  第四,它的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善,条款也非常详细。也就是可操作性非常强。也就是说除了汽车流通法规之外,各国还配套制订相应的比如行规则,实施细则以及指南等实施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第二部分,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对欧盟汽车销售法规都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02年在我们研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时候,已经对欧盟02年销售法规做过深入研究。在座一些企业,包括领导也参与我们和汽车工业协会做的法规的研究。
  介绍一下简单情况,它的法规背景实际是欧盟汽车流通法规,主要来源于刚才说的欧盟竞争法,核心内容是禁止限制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竞争司是欧盟竞争法的执行机构。在今年6月份,我们和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还有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还有我们中心还有其他几个单位,共同访问欧洲,对欧盟竞争走私跟他们做座谈,内容做了非常详细介绍。从演变历程看,1985年欧盟首先发布了首个汽车行业专属豁免条例,第123-85号条例,在这个条例当中,对汽车供应商权利,总经销商权利给扩大。
  10年之后1995年欧盟发布了1475-95号条例,主要目前是平衡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关系。02年发布1400-2002条例,主要目的是扩大经销商权利,限制厂商权利,削减成员国差价。北欧国家汽车销售价格和欧洲大陆的价格差距比较大。把成员国价差做削减,还一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家感兴趣的话很多网站上有相应的,如果感兴趣和我们要。
  2010年发3302010条例,汽车销售领域适用于通用豁免法规,提升欧洲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简化汽车销售规则,包括行政手续。特别增加了售后服务领域的内容,发布4612010号条例,包括它的相关指南,还有它的解释,目的是强化售后服务领域竞争,为消费者带来多种选择。
  通过这些法规的研究,我们也总结出一条经验,所有的这些法规都是结合汽车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按照不同阶段,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内容的调整。但是它的宗旨实际上还是从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这个角度来出发的。
  第三个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内容。这块为什么今天把这个列一下,大家对这个垄断,一般大家都认为横向垄断,就是说比如说我的市场份额超过多少,或者是我们几家一起办个什么事,实际上这是横向垄断,纵向垄断里面实际对整个汽车销售来说,所涉及的内容更多。第一就是纵向垄断协议也叫垂直限制协议或者叫垂直协议,纵向协议等等。它的主要定义是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层次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者,包括生产商和总经销商,总经销商和零售商间他们达成排除或者是限制竞争协议,都是纵向垄断协议。分纵向价格限制和非价值质量种形式。
  第一纵向价值限制,对于汽车供应商来说进行固定价格和最低限价这种限制,每个国家采用本身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比如说美国欧盟禁止汽车制造商,日本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零售价值。
  对于最高限价,大家认为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大多数国家不认为最高限价构成垄断。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这两天我想买辆新车,天津很快实施限牌政策,又发现了加价问题,对于加价这个问题到底怎么理解?很多人都说是一个市场行为,我最近验证不是市场行为。如果现金方式加价,那么这里涉嫌为三个东西。
  第一,大家加价的时候,各个经销商之间有默契的,加价2、3、4万基本都一样。总经销商不管,但是经销商之间确实达成某种默契,这种默契涉嫌价格联盟。我只是说涉嫌。
  第二,涉嫌偷税漏税,大部分是现金方式。这个价格没有放在我们比如说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的车辆购置税,不在这个价值里,这是涉嫌偷税漏税。
  第三,涉嫌洗钱。这笔钱哪去了?并且是现金交易,那笔钱怎么来的。到你这怎么入帐哪去了,谁也说不清。我也认为这个东西确实有问题,但只代表我个人观点,需要深入研究。
  纵向非价格限制有这么几条,一般来说各国一般采取合理化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地域限制,在美国经销商只能在授权区域内进行主动销售,但是允许被动销售。欧盟也是,采取独家分销模式经销商应该在指定区域内经营。但是允许被动销售。这个都一样。在欧盟采取选择分销模式经销商,在整个欧盟范围主动销售。
  欧盟规定在被搭售品市场上供应商市场占有率以及下游买方市场占有率没有超过30%的话允许搭售,超过30%不允许。美国禁止汽车制造商提供销售车型,畅销车型为条件,搭售非畅销车型,日本规定不允许搭配的话,供应商不能威胁提供搭配销售。直接可以说告你已经违反了。
  第四关于日本的有关汽车的政策。刚才前面介绍一下手册,这个手册包括几项。
  1、限制转售价格,禁止厂商限制经销商的价格。限制销售区域行为,对于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厂家对经销商的经营区域限制。
  2、限制跨区经营,涉嫌维持该产品价值也认为构成违法。但是厂家为了建立有效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体制,不具备竞争力厂家或者是新介入厂家,限制跨区域销售,新商品试销认定不违法。
  3、限制交易对象,厂家对于从事低价销售的经销商或者是二级经销商,限制销售自家商品或者是停止销售,涉嫌维持该商品的价格。这种行为构成违法。如果厂家设置二级经销商,选择二级经销商标准,不准低价销售等价格参考标准,也有可能涉及到违反这个法律。
  4、限制营销竞争性商品的行为,对于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厂家,限制经销商代理销售的其它竞争性商品,从而使新从事或者是原竞争者无法找到可替代的良好流通渠道行为构成违法。这个在日本规定非常详细的。如果不具备市场竞争力或者刚刚进入这个市场经营者,限制经销商经营竞争性产品,原则不受反垄断法限制。这是日本主要内容。
  第五关于佣金问题,厂家没有明确标准情况下支付佣金容易引发反垄断法问题,比如销售价格是否经营竞争对手的商品来区别性支付佣金的话,可能构成违法。在美国规定清楚,总经销商对经销商之间不能有差别待遇。特别是在佣金,目前说返利方面。如果有差别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重点说一下国外配件流通政策。第一是欧盟,欧盟在2007第7152007号汽车排放法规这些指南当中都有相应规定。概括起来5点。
  1、授权销售和服务的分离,这里规定汽车制造商不得限制授权经销商向授权维修商转包维修保养服务业务,不得限制授权服务商必须销售,这是什么意思?就是允许销售和维修的分离。
  2、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维修服务的权利。制造商不得滥用保修条款,不得强制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到授权网点维修,制造商和授权维修上不能拒绝保修有问题车辆。除非能够证明这个问题的车辆是由于使用劣质配件或独立维修商不当维修不当保养而产生的。你如果有这个证明就可以拒绝。
  3、所有维修商有自由选择配件的权利。无论整车厂的原装配件还是质量相当件,法规禁止制造商限制以下三种行为。
  a、配件制造商向独立售后市场销售配件。
  b、授权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商向独立维修商销售配件。他的目的只要是用于维修和保养服务就可以。如果是批发不允许。
   c、授权维修商从独立市场获得原厂配件,只要用于维修保养总经销商不能够进行限制的。
  第四个关系内容,所有的维修商有获得汽车制造商维修保养技术信息的权利。汽车维修信息的公开有一个清单,一共有10项内容。
  1、车辆明确识别信息。
  2、服务手册。这个服务手册里包括车辆维修保养的记录信息。
  3、技术服务手册。
  4、零部件和相应的故障诊断信息。这里包括用于测量的有关的最小和最大的理论值。也就是说在诊断信息里的内容。
  5、电路图。
  6、故障代码。
  7、车型使用的软件相应的识别号。
  8、专用诊断工具相关信息。
  9、数据记录信息和双向监测实验基础数据。
  10、按照授权经销商或维修商标准计算的维修作业工作单位,就是工时标准。
  同时欧盟相关排放法规进一步规定了技术信息公开范围时间包括收费方式,信息格式和公开格式。也就是说对于独立的维修商可以知道这些信息。虽然你可以收费方式,但是必须公开。这是我们目前法规里缺少的。
  第五项内容,配件制造商有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的权利。就是说配件制造商可以在提供给制造商的配件上使用自己和制造商的双重商标。而在提供给独立售后市场配件上只能使用自己的商标。但是如果经汽车制造商同意,可以标注出适用于某个车型或者某款车型等字样。这是知识产权方面非常详细的规定。
  美国在配件这块主要是实行自我认证制度,法规方面主要是马克卢森等对非原厂配件使用提出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配件的权利。禁止无正当理由使用非原厂配件拒绝保修。监管机构是尼桑,还有合格汽车零部件协会。主要实施是由CAPA(音)协会制订政策,他们代表配件生产企业包括保险寄给,消费者经销商群体有9名委员制订。最后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质量认证,确保零部件是不是符合标准。
  日本主要是分成纯正部件,还有优良部件。主要是两大类,鼓励优良配件的流通。法规主要是1947年日本实施了自动车优良配件制度。72年日本零部件协会建立了优良部件的奖励制度。2012年对该制度进行重新审定。根据零部件品质、规格检查等相应标准,这样的话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没有任何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平行进口问题。目前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没有对平行进口做过明确定义,国内公认定义未经相关产权权利人支持的,由权利人或同意其他国家和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这种地区进行进口。一般来说平行进口具有以下法律方面的特征。
  第一,平行进口具有合法知识产权标记,通过合法手段购买的真品。真品是非常关键的。
  第二,平行进口商品涉及的特定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已经获得相应法律保护。
  第三,平行进口商进口行为没有得到许可。
  第四,平行进口商商品与进口国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存在比较大差价。
  日本、韩国、欧盟包括我国的台湾国家和地区法律允许平行进口。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禁止平行进口,但是从70年代初开始允许平行进口。韩国的公平交易法规定,厂家无正当立业不能妨碍平行进口行为。台湾允许平行进口。
  我们自己也研究了一下,认为平行进口汽车我们下了一个初步的不是很周全的一个定义。是没有获得国外汽车公司及在国内总经销商授权或许可进口的,非针对中国市场生产的原装正品汽车。这是我们解释的一个通俗概念。
  根据日本的经验,允许平行进口目的两个。第一是打破价格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第二给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
  我们总结日本平行进口汽车管理方式。
  第一,一种政策保障。在汽车流通手册中规定总经销商不能禁止或者妨碍平行进口,有几项。妨碍平行进口商从海外进口渠道获得平行汽车,制止海外贸易货币供货的话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第二,限制销售商营销平行进口汽车。包括要求代理商不得向营销平行进口汽车的销售商供货,这是有问题的。
  第三,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以营销假冒平行汽车为由妨碍经营者消费。
  第四,总代理店买断或者总代理商买断平行进口商品不允许。
  第五,总代理商直接要求授权经销商拒绝受理平行汽车拒绝提供配件。
  最后一个妨碍平行进口商品广告宣传活动。在日本历史上有一些国外品牌进口商拒绝为平行进口汽车提供售后服务,基于反垄断法,要求授权的必须为同品牌进口汽车进行售后服务。这是平行进口有相应政策。
  第二是制度保障。日本对平行进口汽车有专门认证制度,实行一车一检方式,同时也会根据法律法规省略一些步骤,放宽认证要求。首先日本正常进口汽车行政认证制度,平行进口汽车不按照行事认证进行相应的认证。对每一辆车要进行严格认证,但实现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有一些步骤或者是放宽一部分认证要求,根据规定认证结构可以适用于10辆。
  第三是组织保障,日本在1970年成立的海外车辆输入斜对最和,目前拥有200余家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商,320多家维修网点会员。维修保养供应,包括宏观检验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宣传等。所以我们认为日本是在政策、制度包括组织制度方面有相应保障,所以开放平行进口。我个人认为平行进口有可能是打破垄断一个手段。如果价差没有了,这个行为很难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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